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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2015年武夷山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武夷山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一条 学校名称 武夷山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 14116
第三条 学校地址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36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现状 校园占地500亩,建筑面积已达7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学校现有一支以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双师型”教师为骨干的教师队伍。2012年1月,学院正式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评估。学院以“立足武夷,面向两岸,辐射全国,全力打造特色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专业化、市场化、人文化、国际化”为办学方向,在专业设置上对应市场需求,以国际餐旅、茶专业为龙头专业,进而全面带动工程、财经类专业共同发展。学院以培养技能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为目标,牢固树立就业导向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建立了20多个校内外实训基地,学生毕业不仅能获得国家认可的大专毕业证书,还可以获得酒店管理师、中式烹饪师、中式面点师、营养师、导游、茶艺师、评茶员、会计证、工程管理员、测量员、造价员、民航岗位技能等多种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做到毕业即就业,上岗即上手。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由校领导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学校2015年度专科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地区面向福建、山东、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浙江、江苏、江西、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等省份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及扶贫助困措施 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09】182号、南平市物价局南政价【2014】119号文件执行。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有关对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将统一按闽政财【2010】108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特长生招生 凡在初、高中阶段获得国家、省、市级艺、体及其他特长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学生就读我院,将获得适当的学院奖学金奖励。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查验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毕业及就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武夷山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wyszyxy.com
联系电话:18950637700 18950637766
0599—5137700 0599—5137766
0599—5137195(传真)
通讯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36号 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54300
电子信箱:962112766@qq.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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