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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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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七、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责任。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

4.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各县、市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5.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10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6.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审核程序。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考生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交高考报名站,各高考报名站于2014年3月5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地级市人口计生委于4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2.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人社局审定盖章后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人社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出申请。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定盖章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民政局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4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4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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