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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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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 2014 年 4 月 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所有参加 2014 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的均须采集指纹信息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采集指纹信息时,考生每只手采集 1 枚,按照先左手、后右手的顺序进行,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采集考生双手拇指指纹。每一枚指纹采集两次。其中,右手指纹为备用指纹。原则上,报名截止时,应采集完所有考生的指纹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个别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采集期间无法正常读取的,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采集。

(四)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类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五)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专业统考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 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六)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4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4 年 4 月 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4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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