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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热评:莫让高校章程成为摆设

编辑:sx_zhaoll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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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深入推进教育部及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日前公布。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第一批申请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计划》自2013年9月起实施,2015年底完成。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门所属的114所高等学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制订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大学章程通常被认为是“大学宪章”,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最高法律文本。虽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需提供办学章程,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大学并无章程,也由此导致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缺乏依据。制订章程可以改变学校办学无章可循的局面,而《计划》可加速高校制订章程的进程。

要让章程真正成为“大学宪章”,还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其一,如何让大学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章程的制订、核准、发布,是由学校组织制订、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核准、发布的,从本质上说,章程只是行政规章,这样的章程制订,从制订效率来说,是比较快的——这也是《计划》可以要求3年内100多所高校都完成章程的原因,但却可能使章程的制订存在不完备之处。

首先,章程应清楚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我国大学办学缺乏自主权,最近公布的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到推进管评办分离的改革。如果大学没有办学自主权,依章程自主办学就无从谈起。从已经发布的6所高校章程看,章程制订者都想明确学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也希望通过教育部门的审核来“确认”这些自主权,但是,相关的表述基本是“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样的规定难有现实的约束力。如果有关机构干涉学校的自主权,学校怎么办?

要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让章程成为各社会机构、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必须遵守的大学宪章,大学章程的制订有必要提交给全国人大(对于国家举办的大学)和地方人大(对于地方举办的大学)进行讨论、审议。这样通过的大学章程,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另外,即便在校内,按照目前的大学章程,恐也难改变行政治校的基本格局。以学术委员会为例,舆论普遍认为,章程的一大“亮点”是提到设立学术委员会。可是,对于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加以支撑,章程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职责基本是“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那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行政部门不采纳怎么办?为何不明确学术委员会独立运行,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行政必须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呢?

其次,如何让大学章程得以确实落实?我国教育规章的一大问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包括三年前制订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到的教育改革,到现在落实者了了。比如推行高考改革,三年前的纲要就提到了推行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可三年之后,具体的高考改革方案一直没有出台,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又重申这一改革。再以高校信息公开为例,2010年9月,我国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办学信息,但迄今为止,依法公布学校办学信息的高校只是个别,而对未公布信息的学校,却没有任何问责。

客观而言,相对于没有大学章程来说,大学制订并发布章程,已有进步,能把所有章程的内容去执行,也对办学有促进,比如,人民大学章程中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然而,如果规定“一般”不执行呢?

早于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也明确大学必须有章程,但直到今天大学才开始补订章程,所有学校都没有拥有法律规定的自主权,这充分说明依法治教极不乐观。根源是,《高等教育法》这部法律连“法律责任”一章也没有,这意味着如果不执行这部法律,也根本没有问责。现今的大学章程也存在这一问题,也没有问责条款。如果制订了章程,有人却根本不当回事,就像没有制订一样,无疑是很糟糕的事。如果章程成为摆设,不真正赋予教师、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评价的权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也就只是口号了。这是必须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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