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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四)汇总信息。
体检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全体考生(含残障考生和因疾病需复检的考生)的体检信息录入,信息准确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考办共同负责。体检信息录入后,各区招考办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以及对异常体检数据的录入。各区卫生计生局务必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各体检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总结和统计工作。
(五)残疾考生申报登记。
各体检医院要及时将《2016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申报登记表》发给参加体检的残疾考生,并由考生填写相关资料,医院负责填写考生体检情况,体检结束后交各区招考办。各区招考办要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报名考试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5〕87号)的要求,做好残疾考生的汇总工作,及时将残疾考生的名单和材料报市招考办。
(六)复检。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招考办要加强对体检复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确定一所体检医院为本区考生的复检医院,并负责组织安排考生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复检医院统一复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体检医院将需要复检的考生名单连同体检卡(按学校考生号顺序整理)交各区招考办保管。各区招考办必须在4月30日前将需要复检的考生名单通过高考报名系统上报市招考办。
复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体检复查时间全市统一安排在6月11、12日。初检谷丙转氨酶异常或其他疾病经治疗后要求复检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准考证、身份证到区招考办指定的复检医院进行复检。各区务必指定专人到医院协助做好复检工作,6月20日为复检考生体检结果修正截止时间。
2.疑似或初步诊断为肺结核的考生集中安排到广州市结核病防治所一分所(东风西路市一医院旁)复检。
3.市招考办委托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对我市考生提出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裁定。对某些疑难症状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如果有必要再作复检的,由市招考办开具介绍信后由专人带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检。
三、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考生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考生对体检工作的认识。教育考生要按照规定依时参加体检,服从体检工作人员的安排,做到在体检场所不喧哗、不嬉戏,家长不陪检。考生要自重自律,凡发现考生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该考生的体检资格,并将其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考生不按照指定的体检医院和复检医院体检,其体检结果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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