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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6-06-16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体育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体育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体育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体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单独招生类本科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皆在单独招生录取;体育类本科专业:体育教育(师范)、体育教育(足球方向)、学前教育(体育与健康)、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休闲体育(康乐体育)、休闲体育(高尔夫)、运动人体科学(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新闻学(体育新闻),文理科类本科专业: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新闻学(体育新闻),艺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武术表演)、舞蹈学(模特)、舞蹈表演(现代舞与爵士舞方向,运动舞蹈方向——体育舞蹈、健美操、啦啦操),皆在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体育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的考生学业水平成绩要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填报我院艺术类(音乐类)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考艺术类(音乐类)报名条件,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要求根据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方向)只限体育术科统一考试时考足球专项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四条 录取办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情况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当地招办划定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成绩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要求根据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划定的艺术类(音乐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前提下,先录取参加校考的考生,如果不足额,再录取参加统考的考生。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同类考生按同类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高考文化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5+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5)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同类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表演专业(武术表演)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7)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和新闻学专业首先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60%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其次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40%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文化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方向)出档时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文化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体育类其它专业出档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1)拟录取名单将报至考生户籍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备案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核查备案,我院按备案批复后的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2)根据我院专业或专项的需求,先录取具备免试资格考生;再录取线上非免试考生。

同等级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文体综合成绩(文体综合成绩=体育专项考试实际成绩/体育专项考试总成绩×100×0.7+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分专项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果文体综合成绩相同,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果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注:凡被我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录后退档手续。

3.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的调剂,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二十五条 优惠政策:

1.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600-1500元。如2016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运动竞赛成绩奖励奖金。

4.被选入学院代表队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训练津贴和运动竞赛奖励。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广州体育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李老师、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8026838  传真:020+38026838

电子邮箱:gthfpy@126.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8024685  传真:020+38027983

负责部门:招生办      电子邮箱:gzt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ipe.edu.cn

招生网址:http://gtzs.gipe.edu.cn/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于2016年3月22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体育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委托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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