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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6-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贺州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贺州学院,英文名:Hezhou University,学校代码:1183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学校始建于194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面向广西及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湘粤桂三省(自治区)交界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约街169号(东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环路18号(西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是本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进档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专业计划已录满,则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民族身份限制。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本校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对进档考生,同科类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对于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则按以下文化分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不设单科分数要求。

我校未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专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招生统考(联考)成绩。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综合分相同,则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专业分—文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不设单科分数要求。

(三)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教育专业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体育高考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原则

我校2016年继续在广西区内招收高中起点两年制专科层次定向师范生(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定向招录广西2016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我校的招生网上另行发布。

(五)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2.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口齿伶俐,无口吃,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报考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3875px以上,男生身高4125px以上,五官端正,形象姣好,口齿清晰,身材匀称。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能报考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不能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第十六条 填报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有英语听力和口试成绩。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要求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贺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十九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入学后可根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参评。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各省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学生或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咨询、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配合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最后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学校广泛组织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贺州市(含三县二区)的考生不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地址统一填写为:广西贺州市西环路18号贺州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201598/5201698/5228686、5228683(兼传真)

联系部门:贺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环路18号(邮政编码:542899)

学校网址:http://www.hzu.gx.cn

电子邮箱:hzxyzsbgs@163.com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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