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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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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1.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广西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广西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三)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广西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外语口试、全区体育高考、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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