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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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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

(4)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省统一规定标准的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82.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3.同时符合第80、81、8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5.从2014年起,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及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4号)文件要求,增加以下优录项目:

(1)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86.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9)第85条优录材料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87.国家确定的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国家级贫困地区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和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省确定的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等3个省级贫困地区的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地区和省确定的省级贫困地区的具有在当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农村户籍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录取。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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