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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下辖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西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北路81号;
南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
新校区:石家庄市灵寿高教区。
学校国标代码为14018。本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联系方式
第四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人:朱太平
电话:0311-87223666、87223999 传真:0311-83632341
QQ咨询:1297945094 招生章程网址:http://zsc.sjzmc.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六条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全国录取均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其中福建按当地要求采取专业优先录取原则),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录取。与院校提档线并列的考生,则比较单科分数,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学生入学后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日语、俄语等)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关于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条 2015年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投放计划,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书。
第十一条 学费(每人每年):医疗美容技术7000元,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6500元,其他专业学费6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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