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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标签:黑龙江高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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