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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最新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6-05-10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海南相关院校,精品学习网整理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最新章程,请考生及时查看了解。

序  言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系海南外贸职工培训学校,始建于1984年;1986年更名为海南对外经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8年更名为海南省对外贸易学校;2004年升格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并更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院以服务学生、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和“共同治理、协同发展”的办学治校理念,艰苦创业,实干兴校,着力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教师的行业企业影响力和学校的社会社区贡献力,建设特色鲜明、实力领先的国家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海经贸”;英文名称为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简称“HCEB”;法定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校际二号路,邮编571127;学院网址为http://www.hceb.edu.cn。

第三条 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核定学院办学规模,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第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发展改革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自主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设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和培养境外学生,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

(五)根据国家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享有单独招生的权利;

(六)根据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责和办学定位

第九条 学院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以应用型、经济类、开放性、国际化为发展定位,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实力领先的国家优质高职院校。

第十条 学院举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院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建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机制,致力于培养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并重,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兼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建设符合教育规律和学院实际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带领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校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校企合作,推进办学体制机制改革;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提出拟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列席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可以指定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有权对决议事项作出决定,但必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分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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