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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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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工会、团委、妇工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学院为各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

(四)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二条  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校友系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院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按程序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手续及使用款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院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条  校徽为:

校徽寓意:校徽主体结构由(政法)拼音‘ZHENGFA’的两个单音首个大写字母‘ZF’组成,上面的旗和下面一横为‘F’,同时也是‘Z’。校徽设色为蓝色与红色,蓝色寓意海洋和理想、希望;红色则示意国旗、热情、忠诚、向上、发展。

第五十一条  校歌:《忠诚之歌》。

第五十二条  校训:德法兼备,知行合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签发,经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同意,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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