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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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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5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550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550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5500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个人单项奖励”。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学院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学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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