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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人才需求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生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中尚未决定或公示的事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除特殊类型外,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专业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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