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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条 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进行第一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最后仍有专业未完成计划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与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双眼屈光不正(近视、远视)镜片度数在800度内,且双眼矫正视力正常,无青光眼及视网膜脱落等疾病;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
五、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六、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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