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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2、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职学生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加分项目,此后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同时,取消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将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3、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同时,由于省教育厅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三)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保留以下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维持不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别为: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国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四)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将我省原有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加分项目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 分。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标签:湖南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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