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ut
2012-06-05
(一) 在青高考报名条件严格按照“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文件执行。
(二) 资格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委员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最终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要务必严格核查。
(三) 州、地、市招考办要加强协调,认真落实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搭桥户、空挂户、假迁移、冒名高考、空挂学籍、假学籍、虚假加分条件等违纪违规学生,严格清查,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和权益。对省外借读生的注册资格作进一步核查,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注册资格的坚决取消;注意审查私立高中毕业生的在青高考资格。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四) 资格审查分四个阶段进行:高考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有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前为第三阶段,对上线考生尤其是高分考生进行严格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经考区招委再次落实确认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省招办报告取消录取资格。
(五) 对招生政策和我省报考条件的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答复的政策性问题,逐级行文请示。考区招办及中学要认真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说以及对考生、家长的思想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要坚决杜绝越级上访。
(六) 对在省内县市区间存在户口迁移过程的考生,考区招办之间或通过省招办协调,有关考区招办协助搞好调查工作,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三地间的户口转移,变更真实身份达到在青高考目的。
标签:青海高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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