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高考 > 青海高考 > 青海高考报名

关于2015年青海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

编辑:

2014-11-20

四、体检

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招办确定。并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执行。

(注: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不能为空)

体检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分别给考生个人看体检结果),以免因信息或结论错误导致考生录取落选。录取过程中,如须对体检结论有异疑的考生做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五、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和录取条件严格按照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执行。

(一)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偏差,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和谐有序。

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并对各自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委员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结果最终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要做出核查结论。

(二)市、州招考办加强协调,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者做处理;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三)资格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注销;高考结束至填报志愿期间为第三阶段,对高分考生进行重点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退回考区再次复审,并向省招办做出最终报告。

(四)对招生政策和我省报名录取条件的宣传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做解释的政策性问题要逐级行文请示。同时要耐心做好对个别考生、家长的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

(五)对在省内县(区市)之间存在户口迁移记录的考生,考区招办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关考区招办协助做调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三地间的户口迁转,篡改或变更身份后达到在我省高考的目的。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