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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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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2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普通高校已设的职能组外,设立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 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 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 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主要规定

第九条 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必须是专业成绩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含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学校),误填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填报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以各市(州)招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投档。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先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有特殊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了加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省外学校本科层次及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专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由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

数线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学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4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40%执行;省内外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20%以内由学校确定, 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投档办法(即投档模式)和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学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招;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招,参加相应批次录取,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执行。

由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考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其他学校不再录取,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未录取,而普通高校相应层次的录取还在进行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按考生所兼报的普通高校志愿顺序,投放给尚未结束的相应录取批次的学校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不落实责任和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当年不得追加和调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文考、专业成绩总分实行照顾加分,达到调档线的供学校审录: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进行投档供学校审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考生的录取。

招生政策办法按川招考委〔2011〕6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专科批次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办法按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对专科层次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可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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