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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九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高职单招及艺、体类院校专业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号)执行。
6.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本科专项计划经征集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
(2)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教育部阳光平台上公示的符合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自主招生志愿,根据入选考生投档成绩、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高校模拟投档线为学校在我省的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应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地方专项计划安排在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录取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开始前面向贫困地区未录取农村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7.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号)执行。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本批普通类录取后、其它藏文、彝文加试前录取;招收“一类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批次前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专科批次前录取。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第二十四条 预科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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