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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00%投档。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第十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为各省一本线。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专业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确定录取方案。
第十七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预备军官学员。学员入学时暂不办理参军入伍手续,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享受合理免费医疗待遇。学校每月发给学员750元生活补助费(寒暑假二个月不发),每年按1700元标准发放军装。
第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因学业成绩差、不符合学籍规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要求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择优选拔部分毕业学员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同时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分配到部队工作,其余学员面向社会自主就业,可以优先招聘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选拔为军队干部的毕业学员,入伍时间统一从入学当年9月1日起算,八年制学员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可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确系优秀的毕业学员可评选为“全军优等生”。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相关条件的毕业学员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可通过网络、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学校概况、专业简介、单位介绍等信息;本科生招生网网址为:http://ao.smmu.edu.cn。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81870404,传真:021-81870406, E-mail:ao@smmu.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校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 ;邮编:20043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由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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