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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4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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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调阅本科二批湖南省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江苏省普通类本二批次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的最低要求为BB,必测科目的等级最低要求为4C1合格。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分计算录取分,等级加分标准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类)不限定选考科目范围。

第十七条 根据进档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类)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二十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公布,网址为:http://www.hnuc.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诉电话0731-88689012。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新生在湖南商学院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内未办理报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特、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除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外还采取设立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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