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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4月2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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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长沙理工大学在录取时认可其优惠分,并参考投档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长沙理工大学“建筑学”、“城市规划”的考生需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调剂到该类专业。

第十八条 报考长沙理工大学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由长沙理工大学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对于长沙理工大学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原则执行。长沙理工大学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省级招办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长沙理工大学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总分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录取考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星期内进行专业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违规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长沙理工大学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大学期间学校开设英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课程供学生选择。

第二十条 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长沙理工大学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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