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7-05-25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和学绩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3150103,83150104,86728972,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五条 青岛滨海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青岛滨海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9日正式发布,有兴趣报考该学校的考生请提前认真阅读本文。如果考生还想知道更多有关2017招生信息,可以直接点击[2017年招生章程]找到更多学校2017招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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