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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陕西省内(非体育类、艺术类)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个别社会需求量少,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投档顺序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以考生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份的体育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户口所在省份体育类高考录取要求,学校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机构如有特殊规定,同时执行各省级招生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榆林学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份艺术类高考录取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机构如有特殊规定,同时执行各省级招生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录取原则与普通理工类专业相同。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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