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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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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在校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移动应用开发、电子商务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饰设计与表演方向)、首饰设计与工艺、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公寓住宿费6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hljgvc.org.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6304634,86371334,87512227。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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