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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第七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无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九条 新生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考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校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二条 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校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经过学校学习和考核后,各方面都符合培养要求,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由录取专业转入新专业就读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 邮编:325003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321500、88313369
招生传真:0577-88313369
电子信箱:zsb@mail.zjitc.net
招生监督电话:0577-88105228
招生监督邮箱:gmjw@mail.zjitc.net
学校网址:http://www.zjitc.net
招生网:http://zs.zjit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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