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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保山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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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理兼招。报考艺术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文化成绩不得低于同批次文史、理工最低控制线,对专业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复查新生相关证明材料,凡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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