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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2013南昌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国标代码为10403,公办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邮编330031。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与教育部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现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5个校区。前湖主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市区;鄱阳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校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含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但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有专业志愿或明确愿意调剂到该专业的考生。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校本部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
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5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50]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及模特表演与服装设计方向)按专业成绩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本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本省有关规定,但列入提前批次计划的音乐学专业专项成绩(不包含乐理、视唱)要求165分以上,列入提前批次计划的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统考成绩要求130分以上且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新生入校后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类专业及会计学专业(国际会计师方向)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除国防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其中护理学本科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cm(抚州医学分院要求165cm)、女生156cm以上。
第十七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
第六章 奖励、奖学、助学措施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基金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介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在“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邮编:330047;咨询电话:0791-88305092;传真电话:0791-88304443;网址:http://zjc.nc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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