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ujy
2016-09-14
同济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已经公布,具体如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自2017年起,同济大学将在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基于同济大学的办学特色,我校以“知识、能力、人格”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培养目标,重点考察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品德修养,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本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拔尖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结合同济大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内容如下:
(1) 独立探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依据研究性学习经历与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等信息;
(2) 专业兴趣和学科特长。主要参考学生学科类、科技类等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自我介绍及其附件等信息;
(3) 学习能力。主要参考高中前五个学期的基础型课程成绩(含百分位成绩);自主选修学习情况等信息;
(4)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依据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等信息;
(5) 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参考学生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及个人作品等信息。
四、使用范围与使用办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报考本校的上海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评价,并折算成一定比例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同时综合评价信息中的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型课程和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作为进入面试的必要条件。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中的使用
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直辖市),要向我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初审和面试环节的重要参考资料。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专业录取环节遇到同分现象和考生进校后专业录取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录取。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在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时,综合素质信息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5.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校园活动中的使用
在各类具有发掘学生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校园活动中,最后的评价或评奖将参考综合评价信息情况。
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我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报考本校的上海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并采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信息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校测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自主招生中,我校将在材料初审环节,将综合素质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遴选专业(类)兴趣、学科特长突出的考生。
在普通高考录取中,我校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在专业录取环节遇到同分现象和考生进校后专业录取时的主要参考依据,判断考生的兴趣特长。
在各项校园活动中,我校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等活动(比赛),活动的评价结果(证书)等将在自主招生和综合素质评价录取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说明
1. 本办法经同济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2. 本办法将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同济大学官网同时公布,并在同济大学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
3.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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