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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交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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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山东交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航海类专业参照国家海事局印发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时,对普通专业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时,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总成绩大体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时将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招录原则:

学校认可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并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将对进档考上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凡取得江苏省、山西省和甘肃省所在省份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并取得我校2015年美术类专业招生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招生录取时,学校将按照所在省份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凡取得我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学生外语能力的培养,招生录取时专业语种不限。但根据市场需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工程技术等航海类专业在学期间所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市场营销、会展经济与管理、交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行政管理5个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新生录取通知书将注明管理类专业类别名称,给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更多的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普通本专科(含对口高职本科)专业学费:文学类(外语类)、法学类专业4000元/年,艺术类8000元/年,理学类、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公寓化住宿,住宿费根据宿舍类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每年为600-1200元/人。

第三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学校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山东交通学院网址:www.sdjtu.edu.cn

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7112@163.com;

电话:0531-80687112 80687478;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7月10日至8月15日)咨询电话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35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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