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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农业大学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农业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批次,除因专业不服从调剂、体检受限等特殊原因,投档考生不退档。
第十五条 山东农业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山东农业大学实行按专业招生,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视其分数及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总分相同或相近时,将视其综合素质评价、高中学业考试成绩及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教育厅审查备案。
我校对江苏考生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内蒙古考生录取规则为“专业清”。
第十八条 山东农业大学美术类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美术类总计划1:1.5的比例投档,投档后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音乐类专业关联学校专业测试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达到相应科目等级规定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食品质量与安全(中英合作)、土地资源管理(中英合作)四个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
中德合作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三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采取“3+1”培养模式,第一学年主要完成德语强化学习,第四学年按照有关规定,合格的学生到德国留学一年。本项目借鉴德国学士学位教学模式,凡德方开设的课程,从课程设置到教材、资料,从主讲教授到辅导助教,从教学方法到考试方式,全部从德国引进。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埃森经济管理应用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中英合作项目:食品质量与安全、土地资源管理两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全部在国内完成。第一学年主要完成英语强化教育(中英双方共同进行)及部分公共基础课,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将完成专业的全部必修课程及英方专业课程的学习。英方课程由英国皇家农业大学派教师到中国授课,采用英语原版教材,全程英语教学。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由学校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sdau.edu.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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