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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齐鲁医药学院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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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3.药学专业(本、专科)

药学院于2001年开始招收全日制统招药学专业专科生,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药学专业本科生,现拥有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三个本科专业及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两个专科专业。学校非常重视药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近年来,药学各专业建设水平迅速提升,取得了一系列教育教学成果。2011年,药学本科专业被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为山东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药理学》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我校山东省高校生物医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获准建设;2012年,药学本科专业被批准为教育部地方高校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为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2014年,我校被评为山东省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药学本科专业是重点建设专业;2015年,药学本科专业被批准为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资助专业。

药学院教师教学经验丰富,学历及年龄结构合理,任课教师中硕士以上学位占73.5%,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77.6%;其中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个人1名,山东省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决策咨询专家1名,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药学院充分发挥中青年教师的科研优势,重视教科研结合,确立了以科研促进教学、科研为教学服务的研究思路,取得了很好效果。教师近年来主持教科研项目48项,其中省级以上16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校级32项;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山东省职工教育与职业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山东省药学会科技奖三等奖1项、淄博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8项;获山东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优秀论文奖一等奖1项,山东省民办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在公开学术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共 80余篇,其中SCI收录25篇。

药学院始终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标准”的原则,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毕业设计、挑战杯科技创新比赛、专业技能大赛等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注重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学生论文不断公开发表,其中获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3篇,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19项,专业建设水平逐年提高,处于山东省同类专业前列。

药学院下设办公室、学生管理科、药学教研室、药理教研室、化学教研室及药学实训中心。药学实训中心设有模拟药房、GMP模拟实训室、中药标本室、药物分析实验室、药物化学实验室等18个专业实验室,总面积2900 m2,拥有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药物制剂(GMP)实训仿真系统、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红外色谱仪等价值710余万元的先进仪器设备,能完全满足校内实训教学需求。拥有山东省高校生物医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应用药学科研创新平台、海藻生物质医用材料及制品应用研发工程中心、省级中医药抗病毒协同创新中心四大产学研合作平台,并建有近300m2的标准GMP生产车间,搭建了一流的实训教学平台。此外,药学院与福瑞达医药集团、山东省药学科学院、山东中嘉华扬有限公司、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医药企业及科研院所建立了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用”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药学专业开展校外实习、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提供了优秀平台。

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发展,药学院办学水平及社会声誉度逐年提升,就业率连续4年达到97%以上,本科生就业率更是高达100%。2016届毕业生中,已有50%学生通过“实习+就业”模式与企业达成了就业意向。凭借过硬的理论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工作表现,大部分毕业生已经成长为本单位的业务主力,成为企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赢得了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2016我校计划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有学业水平测试或技能考试的省份需达到相应科目合格等级或及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对相关专业的考生录取,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要求,执行我校2016年普通本、专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学政策

1.奖学金: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

2.助学金:

学校现有《国家助学金》(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资金由省财政拨付;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等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www.sdpec.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gaokao.chsi.com.cn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负责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4663257(传真)

电子邮箱: qlyyzsb@126.com   QQ咨询群:42018898

学校网址:http://www.qlm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533-461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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