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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8407067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但其他小语种新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同意接收由省级招办出档的后续志愿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3)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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