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5-11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1、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招生部门关于2016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数,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5、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电话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学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学费标准为6600至7900元/年,校企合作办学专业9900元/年,住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政策:
1、学院学生按规定每年享受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三庆集团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年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和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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