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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择优录取。
(2)报考我院专科层次理工类(文理兼招)专业的文科考生,数学成绩需不低于60分,理工类考生不受此限制。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类(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教育成本收费,本科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学、会计学专业14000元/生?年,其他文史类专业130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13500元/生?年,艺术类15500元/生·年(其中建筑设计方向与建筑学专业的学制和学费一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史类9000元/生·年,理工类9000元/生·年,艺术类10000元/生·年,中澳合作16000元/生·年。除学费外,学院按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生·年。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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