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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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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规模内,参考以上原则分配招生计划;

3.新增招生专业,根据社会需求预测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计划。

(二)夏季(秋季)高考招生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分配办法

1.分省招生专业结构调整。根据各省近三年考生报考情况、录取情况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情况,适当取消录取分数和报考率低的专业设置,增设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较高的专业;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调整。将招生来源计划与近几年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挂钩。对生源情况不好或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报到率不高、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及专业,适当减少招生数量,调剂用于生源质量好、报到率高的地区和专业。

3.对于“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省份,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指导意见分配招生计划。

(三)春季高考招生按山东省教育厅指导意见设置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参考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办法进行。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德语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报考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我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有选测或选考科目报考要求的省份,具体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省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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