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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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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主要依据高考成绩,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山东理工大学2016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对于平行分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因素。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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