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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夏季高考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美术类各专业执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山西、黑龙江、天津、广西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根据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专业分文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春季高考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类别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退费方式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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