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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建立学院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校后统一开设英语课)。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录取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第一志愿,在上线报考我院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第一次征集志愿时仍按照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考生,仍不满,则依次类推。
第二十五条 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该专业计划中已满,则该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考生在我院该专业计划中不满,则该专业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已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七 录取结果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和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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