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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第十五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我院专业特点要求:
1、报考各专业考生均要求听力正常。
2、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双目视力均应在5.0以上(经佩戴隐形眼镜矫正4.8以上,新视力表);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无肢体畸形,体表无疤痕、纹身、胎记及皮肤病。
3、报考摄影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考生双目视力均应在5.0以上(经矫正4.8以上,新视力表),且无色盲、色弱;
4、报考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录音艺术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均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为独立学院,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须单独填报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志愿,只填报北京电影学院志愿未填报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的考生,我校无法录取。
1、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与我院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艺术统(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核后,按各专业的具体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考生所在省未设与我院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艺术统(联)考,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填报我院志愿,择优录取。
3、非艺术类专业,无需参加艺术考试,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
4、我院本科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王鸿海院长。
(二)各专业录取原则
1、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表演、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绘画、录音艺术、动画专业文化考试成绩要求达到当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考文化总分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者,优先考虑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2、专业成绩合格,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当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优先考虑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3、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新闻学、文化产业管理、广告学专业为非艺术类专业,按普通文理类招生,我院按各省规定的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考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4、新生入学后外语一律学习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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