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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单招招生简章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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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解释。

咨询电话:(0538)2182777;2182277;85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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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99号

监督电话:0538-2182577

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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