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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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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六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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