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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财经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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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四、录取办法

1.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上海市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排序确定综合评价拟录取人选及录取专业。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再依次以高考总成绩、高考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投档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占10%。(折算细则详见文后)

3.拟录取公示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我校将予以录取。

4.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安排,综合评价先于其他批次录取,一经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即被正式录取,请慎重填报专业志愿以及确定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为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六、咨询

电话:021-65904372

邮箱:zb@mail.shufe.edu.cn

网址:zs.shufe.edu.cn

七、组织与监督

 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执行、监察处监督。

监督电话:021-65903870

邮箱:sufejwsj@mail.shufe.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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