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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考语文一轮复习知识点之文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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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疏】下情上达叫做疏上,疏是疏通的意思。也是自汉朝始创的文体,实际上即是奏的一类。唐宋到清代都有这一文体。后世又以奏疏为群臣论谏的总名。但私人书信中也有用疏的名称的,如陶渊明《与子俨等疏》。

【状】陈述的意思,分条列举事实上言于皇帝,又称奏状。始创于汉,一直沿用到宋代。唐代近臣上书言事用表,也有时用状,两者的区别是表讲究文采,状比较质俗。宋代用奏状,元代各部对尚书省、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明代应天府、太常寺、翰林院等上各部的文书又称呈状。

【奏记】汉制,下官言事于上级用奏记,如《后汉书》陶谦上奏记于朱隽。这是汉魏时代的一种公文,也称为贱。

【白事】告明其事,汉代所用。也属于奏记一类。

【露布】有四种作用:一、汉代皇帝制书用玺封,但赦令赎令均露布下州郡,《文心雕龙》所谓“露版以宣众,不可使义隐”;二、公代臣民上书于君主,不缄封的都称为露布,是别于封缄而言的;三、汉末也把军中檄文称为露布;四、北魏迄唐代,用兵获胜向上奏捷的文书也称为露布。

【牒】《说文》称为札。汉代始创,又名签,六朝时有之。唐代下达上的文书有六种,其第六种称为牒。有品秩的公文均用牒。明代诸司之间公牍。清代佐贰官及学官行府、州、县皆用牒。近代外交公牍中还保留了牒的名称,如通牒即照会。另有最后通牒(哀的美敦书)。

【贱】(本段内贱的原字为牒的左半字与贱的右半字组合,因电脑打字打不出原字,权用贱字代替,下同)亦作笺、贱表。如东汉时,上书皇后、太子、诸王多用贱记。又称奏笺,用于郡将(如黄香奏笺于江夏)。魏晋以后只称贱。偶尔亦有以上行下用贱的。明清两朝,只用于上书庆贺皇后、太子。

【诉状】呈诉的文书。自汉以来皆有之。唐及五代或称折状,其格式格式与奏状相同。宋以后只称状,入后,状的种类有奖状、委任状,并成为法院专用文书的一种。

【辞】讼狱供招的文书称为辞,自具口供则称为自列。司马迁《报任安书》:“拳拳之忠,不能自列。”但唐代《百官志》列为六种上达文书之一(表、状、贱、启、辞、牒),即不管是否为诉讼文书,都可称为辞。

【章程】今人称章程,有规章制度的意义。汉人则专指工程格式而言。

四、魏晋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

【贱命】授官的文书。《世说新语.栖逸》:“既有高名,王丞相(导)欲招礼,故辟为府掾。得贱命......。”

【赦文】赦释为舍。史书上经常提到赦书的话,但流传下来的赦文最古的只有魏文帝《赦辽东吏民文》。凡赦大都由于其情节可怜悯,或者事实之可疑,或者因为合于所谓三赦三宥八议之列,所以赦免。后世有大赦之法,为文昭告四方,赦文的体制就产生了。也有人称之为“德音”。但唐代戒励风俗的帝王诏书也称为德音,所以德音与赦文实为两事。唐宋以后凡有赦免,都要行文。用赦令。

【启】晋人以启为上言于元首的文书名称,如山涛《举崔谅等可补吏部郎启》荐举“非但正已,当肥正人”贤才,即有名的《山公启事》。宋齐梁陈都沿用这一体裁。明代臣下言事于太子、诸王称为启本,程式与奏本同。

五、六朝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

【贺表】国家遇有重大庆典,臣子献文颂贺,使用这种文体,多半是四六骈文,始见于六朝,唐宋以后仍然沿用。

【列辞】人民讼狱陈列之辞,一般都比较俚俗,刘勰所谓“列者,陈也。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辞者,舌端之文,通于己人。”

【签】见《文心雕龙》:“议政未定,故短牒治谋,牒之尤密,谓之签。签者,纤密也。”(《文心雕龙.书记》)大概相当于奏记的一种。

【牒状】讼辞。《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奏曰:‘徐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究其牒状,周列云己萧衍黄门侍郎.....。’案牒推理实有所疑。”南朝称为牒诉。见孔稚圭《北山移文》。

【告身】委任官职的文凭。《北齐书.傅伏传》:“周克并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即给告身。”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又称告词,是诰的别名。唐时以后,官爵冗滥,有空白告身,随时可填人名(《资治通鉴》217唐至德元年载)。明王世贞《委宛余编》:“唐时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至宋则用织成花绫,以品次有差。”又:“至国朝,考最始给予一品至五品皆诰,六品以下敕,花殊异。”

六、隋唐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

【发敕】唐朝制度,废除或设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授予、免除六品以上官职,皆用发敕。

【敕旨】旨,意也。唐代百官奏请朝廷施行的政务,竽帝批答用敕旨。后来又称旨。自唐迄清,历代都用此名称。

【敕书】唐制,皇帝行文臣僚,凡慰谕公卿,诫约朝臣者称敕书。

【敕牒】始于隋唐之际,除授百官,由门下省政事堂草拟文书经中书舍人进奏画敕字,然后政事堂出牒公布于外,所以又称敕牒。宋元沿用此体。又据《资治通鉴》二一O唐景云元年:唐制,封授三品以上官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

【德音】唐宋两代,在诏敕之外,还有德音一体,用于颁降恩惠,如同后世所称的恩诏,旨在戒励风俗。

【批】从唐代开始,公牍才有批。唐以前只用于私人书信,保王羲之《敬伦帖》末尾书“羲之批”。唐代君主对大臣疏奏的答复称为批,又称为批答。但自从唐太宗答刘泊之后,皆由词臣代为执笔。唐玄宗曾设置翰林待诏。掌四方批答。唐朝有给事中的官职,他的责任是对诏敕不便于下达的,涂窜而奏还,称为“涂归”。下级对于上官的符牒,不便实行的也可以批了意见退还原件,但须是敢言的循吏。后来官府对下级机关的禀启,也用批或批示答复,以迄。

【判】唐人集中多判词,文章用骈俪体。唐代贡举有明法科,考身、言、书、判四事。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二《典故沿革》:“大率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词,谓之判。”

【堂贴】唐代中书省所下宰相判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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