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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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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三、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的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6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6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6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6年3月24日前填写《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

3.市教委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需将经我委核准备案的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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