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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编辑:sx_haody

2014-11-03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符合积分落户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津教委职[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按照报考者自主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进行。

2.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于11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http://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

录入报名信息时,报考者须根据自己情况,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3.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报考者,于1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借读的报考者还须持所在中学出具的学历证明,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然后由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相关手续。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接收报名的中学和区县招办须按规定对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报考者在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报考者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

报考者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7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生8元)。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退报名考务费。报考者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4.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4年12月5日前办理完毕)。

5.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于1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持市公安局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办现场履行报名手续。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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