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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时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学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院系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所属学院按大类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成绩优先、按志愿分流”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天狮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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