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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四、录取
第十七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八条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二十条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二十一条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相关数据上传体育单招考试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6月10日-6月20日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院校必须将《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公示考生资格及审核人员名单、体育专项考试项目和成绩及裁判员名单、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考试机构网站公示,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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